根据《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实践,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子女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:
故意杀害被继承人
无论杀害行为是否既遂,均丧失继承权。
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
动机明确且实施杀害行为,将丧失继承权。
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
遗弃:对父母有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。
虐待:对父母实施肉体或精神折磨,情节严重。
但若子女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,或在遗嘱中仍列为继承人,则不丧失继承权。
伪造、篡改、隐匿或销毁遗嘱
情节严重的,丧失继承权。
以欺诈、胁迫手段妨碍遗嘱设立
情节严重时,丧失继承权。
遗嘱排除继承权
若父母通过合法遗嘱明确排除子女继承资格,则子女无法继承。
主动放弃继承权
子女在继承开始前或遗产处理前书面声明放弃继承。
先于被继承人死亡
子女若先于父母去世,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,但子女本人不再享有继承权。
非婚生子女与养子女:享有同等继承权,但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,同样丧失继承资格。
遗产分配优先级:遗赠扶养协议 > 遗嘱继承 > 法定继承。
若子女因上述情形丧失继承权,建议通过法律程序确认继承权状态,并咨询专业律师处理遗产分配争议。在宁波地区,可向当地法院或司法部门申请调查取证以明确权属关系。